各学院、各部门:
根据《关于下放自治区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聘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新人社发〔2018〕27号)精神,经学院申请,本人同意,并经2024年4月11日第9次校党委常委会研究,同意延聘孙秀玲教授,现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。
监督电话:人事处 4112133
纪检委 4112038
人事处(教师工作部)
2024年5月13日